政策解读:济南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法规     |      2023-03-23 17:18

政策解读:济南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一、有关背景

2023年初,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也出台了《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济医保发〔2023〕11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文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目录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2022年药品目录》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了乙类药品的保障待遇水平。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1.职工医保:乙类药品备注栏有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设定为10%;备注栏无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设定为5%。

2.居民医保: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40%的调整为30%;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的调整为20%。新增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

三是明确了“双通道”管理药品的范围、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由企业自愿申请,逐步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纳入“双通道”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2022年药品目录》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

五是对经办机构提出了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2022年药品目录》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全省统一部署的国标版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的技术对接工作,推进医保移动支付落地应用,实现基于医保电子凭证或者身份证的电子处方流转和医保“一键式”结算,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五、机构解读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68966771。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