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社会保险缓缴范围的通知

 政策法规     |      2022-07-14 16:48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

      1.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2.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1年。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实施范围。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缓缴期限。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到2022年年底。

      3.中小微企业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原已按《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有关规定划型的,按原划型结论。对属于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但被初步认定为大型企业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统计等部门认定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或《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变更承诺书》(见附件4)。新参保企业等未划型的,可在申请缓缴时一并上传《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变更承诺书》申请划型。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3.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行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目前的范围是市直、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莱芜、章丘、济阳、商河的参保单位。

      三、缓缴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社会保险申报-缓缴申请”功能进行缓缴确认。确认时应上传《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亏损月份《利润表》或《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2),提交后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四、缓缴期间社保缴费及待遇

      缓缴期内企业应正常按月申报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到税务部门按时缴费。缓缴费款所属期的其他单位缴费部分,按险种正常生成应收核定(不生成单据),企业可正常办理职工增减员业务。

      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费款。

      五、监督检查

      缓缴工作开展后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做出承诺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注意事项

      1.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五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已申请并确认的,无需单位申请。五个特困行业缓缴规定及流程可见单位端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通知公告中《关于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缓缴期间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还需每月进行应收核定并按月代扣代缴。逾期不缴纳个人部分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缓缴期间,职工可正常流动。新单位可正常为存在缓缴单位部分欠费的职工办理增员。缓缴期间如遇职工需要减员的,缴齐个人缴费部分即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减员,也可持减员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齐所有欠费后办理减员。

      4.原则上,特困行业企业应按缓缴期限要求进行缴费。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需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单位需携带提前缴费申请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5.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初步认定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经变更行业类型或企业划型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摘自济南社保官方网站通知